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对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