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报省人民政府划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