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乡村整体风貌、符合气候和文旅产业要求的院落设计、住宅形制通用图集,免费供嘎查村(居)民参考使用。引导、鼓励嘎查村(居)民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建设与乡村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宜居住房。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