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