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