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适宜本地发展的专业化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