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民族事务、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