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建制村(嘎查)名称;(三)街路巷、住宅区、自然村以及大型建筑(构筑)物、沿街门牌、楼牌号等名称;(四)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五)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水库、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名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