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