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的,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