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违法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