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