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