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承办单位在办理诉求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等风险隐患,经研判后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向本级接诉即办工作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