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及时了解、反映村(居)民需求,组织村(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