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四章 预防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及时了解、反映村(居)民需求,组织村(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