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和地价定期更新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