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六十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和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