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市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并逐步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依法入市的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前款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