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自治区依法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制度,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