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涉及黑土区的,应当将黑土耕地保护任务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行严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