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