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督促落实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