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给予养老护理员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