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给予养老护理员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