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