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第三十条有效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