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培训、辅导和教育体系,并按照职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有创业意愿或者创业计划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诊断、融资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业辅导;

(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建立学生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等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其他创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