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科创金融服务,对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