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者并购研发机构,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建立试验验证体系,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重大创新产品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大型企业在其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