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提供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条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创业创新载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公益性或者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企业等单位建设创业创新载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服务或者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