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校企合作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