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