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目标、规模、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接泊,客运设施,线路及站点布局等;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结构配置、服务场站、科技设施设备建设等。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