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

(三)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有关证件的;

(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