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