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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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