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等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