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