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型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