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