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从事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

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应当由经营企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