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