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