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