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居(村)民开展社区服务满意度调查评估,建立社区服务评价激励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