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社区治理的资金,保障社区治理工作所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社区治理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专项资金依法审计。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或者慈善组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有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