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社区网格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由其他社区工作者担任。楼栋长、单元长由该楼栋、单元的居民担任。鼓励党员干部担任所在楼栋、单元的楼栋长、单元长,积极发挥党员干部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