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