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