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