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四)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七)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求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