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等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小学校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设立成人用品商铺、烟花爆竹销售点、商铺,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营业活动的,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